2011年2月25日,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正式通過,并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。這也意味著,今后凡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
,一旦被查獲,將面臨 著*高半年拘役的處罰。其性質也由過去的行政違法行為衍變為刑事犯罪行為。 而公務員醉駕幾乎等同于砸掉
自己的“鐵飯碗”。《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》第17條第二款規定,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,給予開除處分。
修正后的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一條規定,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,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,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
。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,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,處十日以下拘留,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,吊銷機動車駕駛證。
醉酒駕駛機動車的,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,吊銷機動車駕駛證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。
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,處十五日拘留,并處五千元罰款,吊銷機動車駕駛證,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。
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,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,吊銷機動車駕駛證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
駛證,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,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。
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,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,終生
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。